113學年度專業證照獎勵
一、辦理時程:113學年度第2學期。
二、獎勵金額:
(一)第一級:獎勵金2,500元。
(二)第二級:獎勵金1,500元。
(三)第三級:獎勵金 500元。
三、證照效期:證照核發生效日期需介於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。
四、申請資格:本校學生(不包含陸生)於在學期間考取專業證照且申請時仍具本校學籍者。
五、本活動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4:優質教育及SDG8: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連結。
六、業務承辦人:諮商職涯暨學習發展輔導中心(商管大樓B413室)張立卉專員,分機352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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